[]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龙江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1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8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龙政呈[2012]22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龙江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9]7号)已经到期,为保证你县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0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你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单位给予等额补偿。
  五、你县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收缴,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此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 哈价联发[2005] 2005/1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 工商标字[1996] 1996/1/16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 晋价费字[2012] 2012/3/12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 皖价费[2006]28 2006/1/24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辽价函[2010]13 2010/8/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 闽价服[2008]28 2008/7/1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 川发改价格[201 2012/8/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 粤国税函[2009] 2009/12/9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 黑价经[2012]66 2012/4/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矿区铁 黑价经〔2012〕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