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龙江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1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龙政呈[2012]22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龙江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9]7号)已经到期,为保证你县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0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你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单位给予等额补偿。
  五、你县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收缴,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此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卫生系统疾病预 渝价[2012]55号 2012/3/1
关于重新核定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发改价格[2011] 2011/8/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益群地下城开发有限公司停车场机动 青价费[2011]42 2011/8/12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 川价函[2002]10 2002/6/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12]38 2012/3/16
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2011/12/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 2023/5/8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行包二库收费标准执行时限的 闽价服[2014]21 2014/7/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希望大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 大发改收费字[2 2009/8/2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辽价函[2010]13 2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