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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检测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14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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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气函[2012]5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0]154号)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技术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防雷检测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级防雷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及防雷技术服务,其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过整改或维修后在一年内复检的,检测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对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防雷检测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免收检测费。
   四、防雷检测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增加检测频次或重复检测变相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五、非企业法人的防雷装置检测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0]154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黑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二、黑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三、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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