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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7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6-27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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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关于申请调整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公光盘[2012]14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接受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展鉴定、检测、认证等业务时,按以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委托鉴定费
  1.光盘生产源鉴定,每种2000元。
  2.母盘生产源鉴定,每种1200元。
  3.空白可记录光盘生产源信息鉴定,每种1600元。
  4.音像制品声纹鉴定,每种2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材料费,可在上下浮动25%的幅度内由双方根据鉴定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对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新闻出版、音像管理行政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只收取材料费,材料费收费标准为每种900元。
  (二)来源识别码蚀刻,每次2000元。
  (三)光盘产品检测,每种1600元。
  (四)音、影像制品版权认证,每种700元。
  (五)信息咨询,由委托双方协商收费。
  二、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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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粤价[2010]68号 201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