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8
实施时间: 2012-6-1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和及时入库,市局决定对耕地占用税管理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涉及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基层局,均须按照有关要求对耕地占用税留存要件进行统一规范,并依照要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
  二、有关要求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
  应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沈地税发〔2008〕54号)第九条,审核相关要件,履行程序后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审核相关批件应包括省、市政府批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市政府批件标明的征用农用地面积确定计税依据。其中,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用地单位和下发时间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由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并说明用地时间,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法提供举证材料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市政府批件下发时间。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由于没有正式文件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市局按照征管实际,要求基层局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1.需留存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区(县)土地局的证明材料,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补偿证明和施工合同等能够证明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证据。区(县)土地局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占用土地性质是否属农用地、实际用地人、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按照证明材料中相关内容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到实地核实纳税义务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三)其他
  对今年以来已征收(入库)的耕地占用税应留存要件不齐全的,要求于6月30日前补全要件,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已征收(入库)税款。

                    收入规划核算处
                     政策法规处
                    财产和行为税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 闽地税发[2009] 2009/3/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藏国税发[2008] 2008/7/4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格库铁路茫崖段征地补偿费和 青自然资办[202 2024/1/1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 鲁财农税[2005] 2005/1/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 大财法[2008]26 2008/5/2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浙财人教字[200 201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新地税函[2011] 2011/12/22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 2017/6/15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渝财农税[2008] 2008/5/2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