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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2]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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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内河船员适任培训费的函》(〔2011〕鲁交财函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内河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内河船员适任培训工作,其培训费标准按附件的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按定价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二、学员因考试不合格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学员。
  三、船员培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机构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期满后另行报批。
  附件:山东省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收费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收费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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