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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查注销部分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2]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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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认定超过两年的非正常户在逐户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非正常户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注销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为本次核查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2010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非正常户;
  2、非正常户无未缴销发票;
  3、非正常户无欠税。
  此外,非正常户如果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在国税局的状态不能为正常状态。
  二、核查内容
  为提高核查的准确性,防范执法风险,主管税务机关派员逐户核查以下内容:
  1、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纳税人未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欠税情况以及国税局是否认定为非正常户等;
  2、实施实地调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是否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三、其他事项
  对已核查完毕符合注销条件的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将集中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已经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重新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恢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章行为。待核查非正常户参考名单见青岛市地税局官方网站http://www.qdds.gov.cn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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