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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2]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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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新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即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提高了防伪功能和耐用性而相应增加了制证成本,同意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每证30元。
  二、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州)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购领证件时,按每证16元的标准结算;县(市、区)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到市(州)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购领证件时,按每证22元的标准结算。
  三、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执收主体为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费对象为按规定应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四、你办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建立收费台账,配备专(兼)职收费员,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法制系统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11〕47号)中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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