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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端“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4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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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局已于2011年1月7日正式启用“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为方便纳税人履行财务报表报送义务,现将该系统整合在电子税务局中,以方便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采集时间
  (一)2007-2010年度未报送的财务报表,以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从2012年6月7日开始填报,2012年9月30日截止。
  (二)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数据,全年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填报。
  三、填报要求

 

企业分类

行业分类

全年报表

填报时间

查帐征收企业

非银行、证券、保险的上市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非银行、证券、保险并且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非银行、证券、保险并且非上市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四、系统使用
  (一)系统登录:按“电子税务局”使用模式登陆。
  (二)使用帮助:可登陆深圳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 “下载专区-〉其它”栏目下载帮助文件。
  五、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可通过如下渠道寻求技术支持:
  1.电话咨询:拨打12366咨询电话。
  2.区局运维服务电话:各区局在本局办税大厅张贴公告时自行填写本局运维服务电话。
  六、法律责任:逾期填报或不填报的企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电子税务局系统财务数据采集模块操作手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相关附件:
电子税务局系统财务数据采集模块操作手册.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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