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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2]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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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以下10个单位符合规定条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山东省快递协会、山东直邮协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山东能源学会、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山东省民防协会。
  以上单位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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