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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1
实施时间: 2012-3-2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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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未检项目及复检不得收费。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47号)同时废止。
  附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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