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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津价综[2012]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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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23号)收悉。经审核,对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收费标准

说明

1

 

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

查看申请单要求,了解妊娠者相应病史,20-24周胎儿畸形系统性检查,胎儿颅骨、颅内结构,脊柱,口鼻,心脏四腔心,胸部,腹部,膀胱,四肢长骨等,并进行胎儿双顶径、头围、腹围、股骨、羊水量测量,观察脐带血流、胎盘。配有医学超声影像工作站进行标准切面图像留存。作出诊断报告,图文报告。

 

次

500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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