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8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范围的,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重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和审核确认。有关备案和审核确认的程序暂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有关事前备案类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持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出台后,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备案和审核确认。未办理备案和审核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和技术改造 黔地税函[2003] 2003/8/29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 中税协发[2026] 2026/5/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元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内地税字[2007] 2007/3/3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 湘财税[2002]23 2002/6/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涉外税收有关优惠政 云国税发[2002] 2002/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渝国税发[2003] 2003/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铁路局勘测设计院等6户企业 川国税函[2006] 2006/6/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 川国税函[2006] 2006/4/2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沪国税所一[200 2006/12/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安宁河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 川国税函[2006] 200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