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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5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4
实施时间: 2012-5-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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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收费问题的请示》(清市价〔2012〕6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已包含生猪屠宰前必要的存放、消毒以及宰杀加工等相关的服务收费在内。各地必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和我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07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除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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