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2]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22
实施时间: 2012-5-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或部分缴入地方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基金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6]48 2016/5/1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1] 2021/5/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 京财综[2015]15 2015/1/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6/6/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 内财非税[2015] 2015/1/1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16]11号 2016/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2011/3/8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湘财综[2005]35 2005/7/9
关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 财税[2015]80号 201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