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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11]32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5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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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卷烟生产企业填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各市(州、地)卷烟批发企业填写,于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细表》和《清单》分别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相关数据必须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相对应。企业需同时报送加盖印章的纸质原件和电子文档到主管税务机关。纸质原件作为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存档备查,电子文档由主管税务机关收集并逐级上报,各地应于企业申报当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报送至省局。
  三、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企业报送的《明细表》和《清单》数据与申报表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一致。总局拟开发配套软件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进行管理,在软件未下发前,各地暂通过FTP报送,地址为:FTP9号/货物和劳务税处/上传/消费税/卷烟/目录;软件下发后,通过软件上报。
  四、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要求采集上报《明细表》和《清单》,是总局布置的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为确保工作质量,省局拟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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