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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12]1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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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我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征收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底止,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以来,代征单位按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采取建立健全征收系统,统一全省铝粘土调运单制度,完善、扩建计量服务站等多种有效措施,使我省粘土、耐火粘土资源税收入大幅度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铝土、耐火粘土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省局研究决定:全省铝土、耐火粘土开采单位的资源税征收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继续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代征,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产品开采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务必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一)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其它不易控管的砂石、石灰石等等矿产品,委托受托单位代征。
  二、代征矿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税额标准(附件二),按有关资源税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省辖市、扩权县和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受托单位做好代征工作。
  四、受托单位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五、委托单位应按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辖区内签定代征协议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将不定期对代征资源税工作进行检查,对代征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的统计表(附件三)。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3.铝土、耐火粘土矿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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