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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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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高速青岛海湾大桥路产赔偿标准的请示》(鲁高速青财[2011]34号)收悉。为保障青岛胶州湾大桥(以下简称胶州湾大桥)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保证胶州湾大桥路产在受到损害后得到赔偿,经研究,特制定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胶州湾大桥路产造成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缴纳胶州湾大桥损坏赔偿费,损坏赔偿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附件未列项的其他物品的损坏赔偿标准,可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损坏赔偿的依据。
  二、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费用专项用于维护、修复或重建损坏的物品。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附件:青岛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

相关附件:
青岛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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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胶州湾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 青价费[2011]36 20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