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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49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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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知政函〔2011〕493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85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每人每科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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