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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监[2012]1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3
实施时间: 2012-4-2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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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67号)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通过查处违规问题,教育和警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不断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意识。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检查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严格执业;事务所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事务所是否在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详实;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等。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年还将全面检查和清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业务报备、合伙人(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执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专人开展自查工作,并于5月31日前访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网上备案”,或直接登陆深圳市会计事务所报告备案系统(http://203.175.145.139)。在输入数字证书密码进入系统后,系统将会提示要填报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和2),也可点击进入菜单栏的“问卷调查”予以填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完整填报相关表格。自查结束后,我委将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逾期不自查或者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事务所,将被通报并列为重点检查的候选对象。
  自2012年6月起,我委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通过自查,各事务所应重新分析和评估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承接的各种业务项目均按规范执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被列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财政部门或市注协的检查。
  (二)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三)对巡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存在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联系人:赵  敬,联系电话:83938887;
  谢小丽,联系电话:83948164;
  陈永忠,联系电话:8351542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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