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12]12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5-5
实施时间: 2012-5-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的有关规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报备。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保证业务报备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应由各证券所总所统一填报,报备工作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各证券所要高度重视业务报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备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确保所填数据单位与系统给定的单位一致;二是确保审计调整前后数据、审计收费的准确,审计调整后数据应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一致。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启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二期)”试运行的通知》(财监便[2012]1号)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启动试运行。参加试运行的证券所可通过二期系统(http://cpa.acc.gov.cn)进行业务报备;未参加试运行的证券所仍通过原系统(http://www.acc.gov.cn)进行业务报备。
  四、如已上报的数据有误,请及时告知我会,由我会退回事务所修改,避免为更正信息进行多次报备。
  五、报备工作结束后,我会将对各证券所的业务报备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按时、未按要求报备的,我会将予以通报。
  为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便于我会与各证券所的沟通,请各证券所于2012年5月14日前将本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和业务报备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我会。
  各证券所在业务报备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会业务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周萍
  电话:010-88250184
  传真:010-88250055
  电子邮箱:monit@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证上[2023]95 2023/2/17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 财会[2023]30号 2023/12/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 深证上[2024]39 2024/5/24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 会计部函[2013] 2013/6/1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 上证函[2023]22 2023/9/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 上证发[2024]72 2024/5/24
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 上证函[2021]18 2021/11/19
关于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2020/4/27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北证公告[2021] 2021/11/15
关于信息披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衔接的安排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