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2]1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5
实施时间: 2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2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浦地税发[201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第十二条:“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主体是企业,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的规定,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应按《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至期满为止,即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 2009/2/1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 穗国税发[2009] 2009/6/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书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 2002/3/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2/3/2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 2002/12/1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公告 2012/6/2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粤经贸环资[200 2006/9/2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税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2/28
济南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济地税函[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