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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安[2012]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5-1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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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层级管理,落实建筑各方主体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上的安全责任,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情况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二、检查主体及内容
  (一)安装单位:是否经省厅公示;是否经系统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是否经系统报检;是否经系统验收;从事安拆作业的人员是否人证相符。
  (二)使用单位:是否经系统对安装(拆卸)告知进行审核;是否经系统报检;是否经系统验收;是否经系统录入日常检查情况;是否使用未经系统操作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监理单位:是否经系统对安装(拆卸)告知进行审核;是否经系统验收;是否经系统录入日常检查情况;发现未经系统操作的建筑起重机械或安全隐患是否及时通过系统上报。
  (四)检测机构:是否对未经系统操作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检测;是否在5日内通过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五)主管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办理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是否经系统录入日常检查情况;对本地区的各方主体不使用系统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措施;对本地注册企业和下级主管部门的培训情况;本地区系统的使用情况。
  三、检查时间
  5月7日至6月15日。
  四、检查方法及步骤
  本次检查按照各级主管部门自查、市州主管部门督查、省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形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各级主管部门自查阶段(5月7日至5月18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直接监管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对此阶段排查出的问题主管部门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市州主管部门督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27日)
  各市州主管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全覆盖督查。对第一阶段发现问题的要进行全面督查,对未发现问题的要按照当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进行不少于10%的抽查。对未经系统操作即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相关主体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使用工作的意见》(吉建安〔2011〕38号)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意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同时,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检查的开展情况和督查情况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阶段(5月28日至6月15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检查的开展情况,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抽查验收阶段,对发现未经系统操作即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相关主体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使用工作的意见》(吉建安〔2011〕38号)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对未采取措施、监管不力、工作不力的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要将通报结果抄送各级人民政府。在检查验收阶段,对发现系统推行较好的县(市、区)省厅要给予重点扶持,并确定一个县(市、区)做为召开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推广现场会的典型。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大检查工作,把大检查工作做为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重要举措。要认识到系统的推行工作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建筑安全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大检查结果将做为各地区和施工企业年底安全生产评优评奖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检查。切实保证此次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了由王涌慧副厅长为组长、安全处处长曲惠卿为副组长、安全处成员为组员的省级抽查验收领导小组。
  (三)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此次开展的大检查工作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开工检查相结合,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做好情况报送工作。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地区大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送大检查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遇到较大问题时,要随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吕文超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含传真)
  电子邮箱:jst8212@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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