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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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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省从事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纳税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统一开具使用机打发票。
  本公告自 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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