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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国资委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2]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11
实施时间: 2012-4-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52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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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监管机构(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企[2012]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不含宁波)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均需严格按照财企〔2012〕15号文件执行,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组成人员由国有企业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认可。
  三、我省国有企业要按照财企〔2012〕15号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自2012年度起,各级国有企业要在次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具体情况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内容:职务消费总额、各职位的分项目职务消费金额、大额职务消费的具体内容等。
  五、各级监察部门根据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国有企业监事会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要及时向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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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2年5月8日
“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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