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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2-4-30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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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对部分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深圳市场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现由按交易额的0.122‰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二、股票上市初费和年费分档收取,各档收费体标准为:

总股本

上市初费

上市年费

2亿以下(含)

300,000元

50,000元

2亿-4亿(含)

450,000元

80,000元

4亿-6亿(含)

550,000元

100,000元

6亿-8亿(含)

600,000元

120,000元

8亿以上

650,000元

150,000元

  总股本由A、B股构成,不包括H股。上市年费按上一年末总股本计算收取。创业板公司减半征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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