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
实施时间: 2011-6-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3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高校应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的原则、范围,以及《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施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前,按要求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一式二份)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一式二份),并按收费管理权限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市属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
  三、市属公办高校代收费属于往来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高校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登记、发放、使用管理,严禁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民办高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闽国税函[2007] 2007/11/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京地税票[2008] 2008/2/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字[2013]43 2013/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及 湘地税发[1995] 199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服务性 桂价费[2013]63 2013/6/27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省教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性 鄂价费规[2013] 2013/2/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 沪教委财[2012] 2012/9/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 沪教委财[2013] 2013/7/27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 皖价费[2010]22 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