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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胶州湾隧道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6
实施时间: 2011-7-6
失效时间: 2013-7-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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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胶州湾隧道申请办理拖车收费许可的申请》(青国信交通[2011]23号)收悉。根据《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现将青岛胶州湾隧道(以下简称隧道)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隧道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在隧道内无法自行驶离的,你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清障,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清障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障施救服务时,其服务费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清障施救服务费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隧道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附件:青岛胶州湾隧道清障施救服务费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费35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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