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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2]1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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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流程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备案程序
  (一)耕地占用税
  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上报市局时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4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2份返给上报基层局,分别由基层局和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凭此表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二)契税
  减免契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契税申报手续。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上报市局时应提供《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5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资料。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3份返给上报基层局,由基层局返给申请人2份,其中1份由申请人存档,另1份由申请人交与契税征收窗口,凭此表领取契税减免手续。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备案程序,由受理基层局负责备案管理。
  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
  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
  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相关附件: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doc    
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doc    
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doc    
契税减免证明资料.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条款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31
实施时间: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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