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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收费明白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1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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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管,优化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收费明白卡》,现予以公示(附后)。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大力支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收费明白卡
  一、使用及服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经授权,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负责河南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和企业专用设备发售工作。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收费项目及依据如下表:
  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收费项目及依据

项目名称

费用

收费依据

金税卡

1188元

国税函[2006]683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341号

税控IC卡

79元

国税函〔2006〕683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341号

税控读卡器

149元

国税函〔2006〕683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341号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400元/年

国税函[2009]343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9]1607号

豫发改收费[2009]1242号


  二、费用抵减规定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置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国税发[2012]132号)
  1.计算机:CPU主频:800MHz及以上;内存: 256M及以上;硬盘:40G及以上;光驱:CD-ROM或DVD驱动器;操作系统:WIN98第二版及以上,使用金税盘的需要WIN2000及以上;有一个可用的PCI插槽,使用金税盘的需要两个可用的USB接口。
  2.打印机:24针针式平推式票据打印机;80列行宽及以上;复写能力为1+3及以上。
  四、投诉电话
  按照国税发[2011]132号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全省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受理投诉电话:1236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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