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2年申报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4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四、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
  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五、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用人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办,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方式和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相关材料,详情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或厦门地税网站(http://www.xm-l-tax.gov.cn/)进行查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内国税流字[200 2008/5/1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11] 2011/4/14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 浙国税法[2007] 2007/8/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 闽国税函[2007] 2007/8/1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济国税函[2008] 2008/3/1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 湘国税发[2007] 2007/7/6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 武政规[2014]26 2014/11/5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琼残规字[2026] 20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