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9]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4-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当地船舶管理部门,进一步了解掌握应税船舶种类、摸清应税船舶底数,建立船舶纳税档案,切实加强各类应税船舶征收管理。
  二、对于船舶管理部门拥有的应税船舶,各地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通知精神,与当地船舶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由其委托代征车船税,并制定委托代征办法;对于其他部门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船舶,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
  三、各地要充分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有关应税船舶的情况以及委托代征的情况上报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0/9/2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车船税税款申报解缴方式的复函 鄂地税函[2007] 2007/9/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陕地税发[2008] 2007/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2/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穗地税发[2009] 2009/1/2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 闽地税[2016]62 2016/5/3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 云财税[2011]13 2011/12/1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 内地税发[2007] 2007/11/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8/2/5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丽地税政[2008] 20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