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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0]20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6
实施时间: 2000-1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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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载体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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