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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收费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5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0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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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项目不含淋病、梅毒等检验项目。为此经研究,特调整预防性体检收费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内涵删除“淋球菌培养、细菌生化鉴定及特殊血清学试验、USR(定量)”项目,为:一般体检、普通透视、伤寒和痢疾肠道带菌检查、甲型肝炎抗体、戊型肝炎抗体、谷丙转氨酶、静脉抽血;其收费标准从181元/每人次调整为136元/每人次。
  化妆品、饮用水、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项目内涵:一般体检、普通透视、伤寒和痢疾肠道带菌检查、甲型肝炎抗体、戊型肝炎抗体、谷丙转氨酶、静脉抽血;其收费标准:136元/每人次。
  二、预防性体检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费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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