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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1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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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精神,为合理疏导电价矛盾,决定适当调整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用电仍按现行政策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现就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电价通知如下:
  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
  (一)居民生活、经营场所等用电价格物业小区中居民部分的生活、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920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30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抽水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851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61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
  规划报建、用电报装且实际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其照明、电梯、消防、抽水用电价格为:0.920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305元/千瓦时(1KV以下)。
  三、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70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22元/千瓦时(1KV以下);抽水用电价格为:0.851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61元/千瓦时(1KV以下);  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920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305元/千瓦时(1KV以下)。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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