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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事项的相关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3-9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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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个人:
  经请示财政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需有单位调入方可调出,且调入地需为调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无调出单位的不再受理调出。另无调入单位或者未参加完2011年继续教育的执证人员不再受理调入。特此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的,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天内, 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会计处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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