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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2]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31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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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适当缓解我省部分地方燃煤发电企业电价矛盾,规范销售电价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地方燃煤发电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至其对应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的部分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二、将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矸石热电厂机组、鹿泉市曲寨集团曲寨热电厂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元、0.43元;供电企业对其回购所发电量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规定相应调整。
  三、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11〕62号)中“城镇居民小区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换热站供暖设施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重新明确为: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用电、居民供暖热交换站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待国家出台新的用电价格分类目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上述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2号)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的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贮藏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附件:河北省部分地方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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