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4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四、上述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相关附件:
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7/1/1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浙财综[2012]42 2012/5/2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 皖价费[2012]14 2012/1/31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 1997/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 浙财综[2012]45 2012/10/8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 2024/12/31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 成府发[2002]10 2002/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 京财综[2017]24 2017/11/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1]92 2011/12/9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变更部分行 湘注协[2010]19 20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