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12]4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5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9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吉地税发[2008] 2008/10/22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 皖财税法[2021] 202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2/8/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7]37 2017/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 京地税地[2007] 2007/8/2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 2011/12/15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施意见 哈地税发[2007] 2007/12/2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4/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有关问题的 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