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2]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26
实施时间: 2012-2-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5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目前,在某些采购项目中,存在通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合理竞争,现就政府采购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
  (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一般条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置,特殊条件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规定,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仅指与采购项目实质关联且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或认证要求。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认证证书。
  二、关于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问题
  其他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的关于项目技术、商务、服务等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如技术参数要求、供货时间要求、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等。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应具有合理性和竞争性,不能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 陕财办采资[201 2014/1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 湘财购[2006]4号 2006/3/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2017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浙财采监[2017] 2017/12/19
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13]37 2013/11/25
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74 2003/8/1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 浙财采监[2024] 2024/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 冀财[2001]196号 2001/6/1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北 京财采购[2005] 2005/3/2
上海市财政局江苏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浙财采监[2025] 2025/3/1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 沪财库[2011]48 20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