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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中小企字[2011]7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8
实施时间: 2011-8-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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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符合申报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申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申报程序,按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属地原则,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即:凡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自愿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市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逐级向上推荐,其中设区市市直和省直单位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别由设区市和省中小企业局直接受理、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各级中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在申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基本条件,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逐级向上申报。
  三、经批准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期限已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一并审核、推荐。
  四、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逐级上报。对享受营业税头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经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统一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申请单位可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me.gov.cn .
  六、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9月30日前,按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第六条的四项内容要求,将申报材料联合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其中书面形式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sjxydbc@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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