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中小企字[2011]7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8
实施时间: 2011-8-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1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符合申报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申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申报程序,按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属地原则,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即:凡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自愿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市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逐级向上推荐,其中设区市市直和省直单位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别由设区市和省中小企业局直接受理、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各级中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在申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基本条件,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逐级向上申报。
  三、经批准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期限已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一并审核、推荐。
  四、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逐级上报。对享受营业税头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经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统一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申请单位可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me.gov.cn .
  六、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9月30日前,按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第六条的四项内容要求,将申报材料联合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其中书面形式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sjxydbc@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方式支持中小企业 深财购[2022]31 2022/11/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小企业信用 沪经信企[2013] 2013/6/25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于开展远郊县[市] 成经信办[2012] 2012/10/9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 深中小企字[201 2013/4/16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税支 冀财预[2023]47 2023/9/26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 豫财企[2010]88 2010/7/2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 鄂政办发[2022] 2022/4/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 鄂政办发[2025] 2025/6/27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 津中小企[2010] 2010/2/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办理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201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