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2]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9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市财政局已同意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增加区县公安局为执收主体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市公安局予以明确。
  二、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管理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由区县公安局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市和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其中:上缴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支出统一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其余支出纳入区县级部门预算。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相关附件:
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0]18 2010/3/4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财综字[1992]49 0001/1/1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 1997/8/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 苏财综[2013]10 201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宁财[综]发[202 2026/1/5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沈阳 沈财非[2025]12 2025/3/24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 杭价费[2013]27 2013/2/4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青财综[2011]66 2011/12/3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厦财综[2011]34 2011/10/2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 浙财综[2012]45 201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