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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收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金[2011]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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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收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通知》(苏财金[2011]17号)等文件的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了2010年全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保障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救助基金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各财产保险公司仍按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缴纳救助基金。请你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2011年1-6月应缴的救助基金_________万元缴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专用特设账户(收款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800153277708099001)。
  二、从2011年下半年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缴纳的救助基金定为半年缴纳一次,每年的4月20日前缴纳上年度下半年应缴救助基金;10月20日前缴纳当年度上半年应缴救助基金。请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我省车险联合信息平台中公布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和规定的缴纳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缴纳。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于缴纳救助基金后15日内,凭银行缴款凭证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地址: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六楼610室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郑颖,联系电话:025-83633116。
  附件:2011年1—6月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缴纳救助基金明细表(此表不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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