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2]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我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北京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北京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保留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及期限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四、取消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北京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附件2.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 渝财综[2022]34 2022/10/18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 晋财综[2015]15 2015/4/1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 保监厅发[2008] 2009/1/1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1997/6/28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 深财资[2016]21 2016/4/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鲁财综[2013]9号 2013/1/2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津政办发[2014] 2014/2/1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2012/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 京财税[2021]13 2021/1/2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 沪发改价调[202 2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