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综[2011]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6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决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具体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相关要求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至发文之日内已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对应的收入管理权限和相关的收入退还规定落实收入退还工作,退还工作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 闽财综函[2015] 2015/3/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 赣财综[2012]14 2012/11/2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 辽财税[2017]38 2017/7/24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 宁财综[2024]18 2024/7/29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 2023/12/2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 哈政发[2010]6号 2010/4/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 渝国税函[2003] 2003/6/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管理的 沪财预[2011]34 2011/1/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 渝价[2007]327号 2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