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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1]2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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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1〕663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个人委托提供其它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财政补贴、服务成本以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具体标准。
  四、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五、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3个月前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附件:安徽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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