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3]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5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59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1期第8页)的有关规定,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市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为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减免税管理,对2003年度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负担,2003年对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采取按饲料大类进行抽检的办法,今年抽检大类为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两类。
  凡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及时按照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列入抽检范围的有关产品送检并重新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二、对未列入抽检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三大类饲料产品,各单位可将上述三类产品的免税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三、由于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及办理免税手续需耗用一定时间,为做好相关产品增值税征免的衔接,对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暂延长4个月的免税有效期,即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仍暂实行免税,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未通过质量年检并办妥免税手续的,则对2003年1-4月的销售补征增值税。.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市饲料办出具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的有效期终止时间调整为2003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 财会字[1994]23 1994/6/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 粤国税函[2005] 2005/3/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 冀国税函[2007] 2007/1/2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 甘国税函发[200 2006/12/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 川国税函[2003] 2003/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粤国税函[2004] 2004/4/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 青国税函[2004] 2004/3/5
增值税法 主席令14届第41 2024/12/2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 甘国税函发[200 2003/10/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