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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30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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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

相关附件:
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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