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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8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6
实施时间: 2002-8-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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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摸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4%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其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13%,其纳入财务核算的采购成本=发票上的价格-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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