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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1]1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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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应税服务的,本市增值税起征点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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