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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12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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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我局《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对方当事人等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和按第十三条计算的利息”。你市招标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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